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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作出前,可否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8-17 05:18)     点击:136

判决作出前,可否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?

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在判决作出前,因生产或者生活的迫切需要,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,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,或者立即实施或者停止某一行为。

  对下列案件,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:

  (1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用的;

  (2)追索劳动报酬的;

  (3)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。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的;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;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、生产工具的货款的;追索恢复生产、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。

 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  (1)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。(2)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。

  10、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的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?

 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判决、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。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个人的,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;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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