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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4-02 03:18)     点击:209

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

 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: 1、有权用本民族语言、文字进行诉讼。

  2、有控告犯罪的权利。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;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;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、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,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。

  3、有权参加法庭审理,行使陈述权、辩论权,有向证人、鉴定人、被告人发问的权利;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物证,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。

  4、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、书记员、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。

  5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。

  6、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,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;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。

  7、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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