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牛得彪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2-06 02:08)     点击:108

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?

  不可以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根据法律的规定,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,并且,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。所以第三者没有赔偿的义务。

  相关法律可参考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  (一)重婚的

  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

  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

  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,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牛得彪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刑事辩护  损害赔偿  合同纠纷  债权债务  人身损害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牛得彪律师,牛得彪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牛得彪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5588606866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牛得彪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青岛律师 | 青岛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牛得彪律师主页,您是第18146位访客